据法新社报道,四川异见人士陈卫的律师透露,陈卫于星期五(12月23日)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9年。
现年42岁的陈卫是1989年学运期间的学生领袖。从今年2月被捕至今,陈卫已经被当局羁押10个月。
据总部位于香港的维权网说,四川遂宁市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所列举的陈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是他所发表的4篇针砭时弊的文章。
“不上诉”
陈卫的辩护律师郑建伟对法新社表示,陈卫不打算就该判决上诉。
“他不想上诉,因为他觉得这是政治报复,他不想再演更多的哑剧了。”另一位辩护律师梁小军告诉法新社。
梁小军表示,当法庭宣布判决后,陈卫称自己是无辜的。陈卫在庭上表示,“民主必胜,独裁必亡”。
郑建伟说,这个严重的审判发出的信号是,当局愿意使用额外的指控来封堵民众的嘴。
郑建伟说,陈卫没有罪,他批评了中共,但法律并未禁止这样做。他说,如果大家对政治和政治改革都保持安静,这个国家就无法进步了。
多次入狱
陈卫在1988年考入北京理工大学。1989年学运期间,陈卫是大学学生领袖。
“六四”后,陈卫回遂宁同刘贤斌等人策划成立地下高自联时被捕,后被收押在北京监狱,他于1990年2月获释。
1992年,陈卫在北京与他人成立“中国自民党”等组织,而被当局判处五年监禁。
第二次出狱后,陈卫又积极参与四川民主党的筹组和08宪章的签名活动,他在2011年2月被当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拘留并逮捕。
“无条件释放”
国际特赦组织批评说,对陈卫的这个判决太严厉,并要求立即释放陈卫。
国际特赦亚太部副主任贝凯玲(Catherine Baber)说,这个判决显然是对陈卫和平维权的报复,我们要求当局无条件将他立即释放。
维权网在一份声明中提出,要求“立即开启政治改革,设立宪法法院,对全国一切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案子进行大清理,修改《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废除以言治罪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料来源:法新社) 荷兰在线 编译























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什么事情都是共产党说了算,如有不同意见就给你戴上反动的帽子。
我爱国家,但我有权对管理国家的政党/政府提出质疑!
早该杀了 这种人就是破坏分子 唯恐天下不乱 国家国家先国后家 个人有点事就说国不好 狗都不如
哎,为什么这些异见斗士都是贼眉鼠眼的啊,好歹找个形象好点的来唬唬人哇,连我女儿都不相信他们是好人,不解释.....
不解释 你们这群西方的狗
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前些日关于黄大状一文引起的言论自由是否有限度的讨论至今余音未觉,忘了是ID张三还是死鬼三,好像曾经以一句“言论自由是宪法下保护公民的权利。”作论据,宪法也是保障的言论自由,不是保障一切言论,也不是一切言论说完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必须肯定的,否则那至少也没有诽谤罪的存在了。一些朋友也很喜欢拿美国来作论据,一说起来就美国那言论自由,似乎在美国言论就是绝对自由了,没有因言论受到法律惩罚的可能性。现在转载一文,与大家共同观之。同时也希望中国能够在这方面多向制度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家学习,中国公民可以获得更宽松更自由的言论空间]]
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 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二、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 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它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工商局能否上路查扣车辆监察部国务院和法院那个说的对
http://hi.baidu.com/fa6360210/ihome/myblog
95年11月27日山西孝义市工商局上路以查假酒为名扣我一车杏花村酒。我找了省里.省委值班室相礼元受王树林主任指示让放行。孝义不听。扣12天才放行。由此我向车主支付损失。95年12月30日山西省法院行政庭长陈全.李帽.王来发伙同王修珍.原应文以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山西分校咨讯服务部包我胜骗我钱。吕梁中院说工商局上路扣车正确。省法院陈佺又向我要钱我不给。被告找了省法院副院长王雨珍便判工商局正确。96年山西省纪委常委监察厅长郝志远批示据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央指示未经省监察厅批准任何单位不能上路查扣车辆,鉴于省法院已做判决,请省法院依据国务院94年41号文件,当前李鹏总理,吴帮国副总理都名确要求.要求吕梁纠风办查处;并给省发院发函,并将国务院94年41号文件复印给行政庭长王来发,让省法院纠正此案---省法院杨端武副院长讲:我们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佂求了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并向国务院纠风办打了招呼,给我院回函,因此重审还是工商局上路正确不应赔偿。我问了国务院纠风办,最高法院没向他们任何人打过招呼.---- 96年山西省纪委常委监察厅长郝志远上报给国务院纠风办王大同,他请示部长:我们不能干涉政法部门办案。我又找部长秘书樊得新.孙怀新.许颜他们把才料转信访办。2008年最
高法肖杨院长秘书冯越接我材料并让肖杨批示但他责怪监察部长不让秘书打电话让我到信访办。但信访办等他说话才给解决。 省法院长李玉臻送省委副书记刘泽民(为被告说情)我说:李院长你法院行政庭和国务院纠风办对着干。省法院平磊便打我(据省综治委主任省人大副主任张帮应讲还打了去法院检察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省委书记刘泽民秘书在边观看,院长不管。并拘留我15天。我告诉信很多高官批示被人有意转到运城政法委.他那能管上级.0359-——6360210山西运城樊毅乐山西运城御溪苑6号楼3单元101.
山西运城市纪委秘书长李新民盐湖区法院副院长李双武违法
这是2011年底发生的事,现政法委正在查。 运城市纪委秘书长李新民向运城市盐湖公安局,盐湖检察院,盐湖法院副院长李双武,过问其妹妹李梅英放高利贷案件,致使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康被冤枉逮捕.放高利贷的让郭志康给他们写的①、重复买卖房屋合同;②、给郭的钱少,让郭给他们写的购房收据及购房合同钱数特别多;③、让郭给他们写的房屋购买价格不合常理的低;然后拿着虚假的购房收据及虚假的购房合同向盐湖公安告郭志康诈骗。案件中②与③已体现出来,在盐湖公安局史东风的问话笔录中所有报案人承认给郭志康的钱少,而让郭志康打的钱数多。而后李梅英找到运城市纪委秘书长李新民的连襟盐湖区法院副院长李双武,李梅英拿到郭志康被抓后用盐湖公安问话笔录纸写的条子[骗郭答应9月底放郭出狱】,让法院查封我投资于运城棉机厂的一百万元购地款,并将我一百万元划拨到李梅英名下。违反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就以民事案件来讲也应由法院评估财产,所有原告分析财产。《上级正在查》。现在棉机厂打的一百万条子和郭志康写的此钱是我出的我有支配权的转让协议还在我手里。对外放百万高利贷。却骗取经济适用房四季绿城3号楼3单元101住房。纪检委秘书长负责监督经济适用房腐败。怎不监督自己妹妹。
2012年盐湖法院已将调查报告上报盐湖政法委和运城市政法委。现已查明:郭志康在盐湖区东街六队地建财苑华庭。李梅英给郭一百万高利贷。李让郭给她写了购买8套住房。共268.8万元虚假的购房合同和收据。李告郭詐骗。郭被捕后。李手持郭用盐湖公安问话笔录纸写的条子。找到她哥运城市纪检委秘书长李新民连襟盐湖法院副院长李双武。在李双武按排下。西城法庭接到李梅英交来的购买盐湖东城区财苑华庭8套购房合同,郭志康购买盐湖北城棉机厂购地合同复印件,无原件,因为原件在我手里。和郭志康被抓后用盐湖公安局问话笔录纸写的条子[骗郭答应9月底放郭出狱。而且日期也让郭做假】。查封棉机厂帐户。李双武批示盐湖法院出调解书。将本属我的1百万给李梅英。现在棉机厂打的一百万条子和郭志康写的此钱是我出的我有支配权的转让协议还在我手里。李梅英只放高利贷1百万购买的是东城区财苑华庭住房。已在盐湖公安局告郭志康詐骗。人已被捕。又在盐湖法院立假案。说她在北城棉机厂有投资。拿走属于我的钱。盐湖公安局办郭志康案的史东风——为什么不让他管郭志康案了。有人告史东风泄露案中内容。换了办案人。之后有办案人打电话动员有债务关系的人告刑事案。并说先刑事后民事。如不告便保护不了财产。造成当事人撤掉民事案。反告郭詐骗。满足有些人的目的冤枉郭志康。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御溪苑六号楼三单101樊毅乐。电话18635966387
太院中级法院朱书贞枉法判案
山西省糖酒公司康亢让我买柑粉即桔子粉.结果运城法院车拉回的是菠萝精香蕉精.康亢提供给太原中级法院朱书珍我写的要货单.写明要柑粉即橘子粉.但太原南城法院 冯子殿(运城老乡)院长。柴庭长和中院朱叔珍判绝:据工矿购销合同法已收到货视为合同已成交。中院长王运良签子重审.多年无果,
找中纪委告状被抓入狱
我 父和山西省计委主任康宇为我党工作,文革被打成历史反革命。山西省 法院批示运城法院的请示报告让给我父平反.但后任省纪委副书记的刘松青不让平反。我向在运城的中纪委刘丽英反映,反抓我入狱3年,受到张进东王三小(山西永济俉姓湖牢改农场}{曲林龙黄印才刘荣政运城市公安局)残酷欧打。国家最高领导胡燿帮批示查处腐败分子,无人查。省委书记王茂林批示下才得纸平反书,这次王茂林在中南海已接到信未批示。我手机13935909052
灭共产专制,兴民主法治。支持陈卫。
我们热爱祖国,就是希望祖国强大,不再受人欺侮。但是我也同样不希望贪官污吏仍然在肆意的横行霸道。
这种人除了闹事以外也没有什么政治主见,就是有空又大的民主和人权,说民主和民权就反党,反党不抓你抓谁啊,抓了也该,自己有点气节自杀去。
Just wanted to tell you keep up the good job!
I'm really loving the theme/design of your blog. Do you ever run into any browser compatibility problems? A couple of my blog readers have complained about my blog not working correctly in Explorer but looks great in Opera. Do you have any suggestions to help fix this issue?
I am curious to find out what blog system you're using? know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me (Michael Ling ) http://www.chinacateringequipment.com
这小子,不识时务,在四川这种看不见太阳的地方,想大逆不道。人民专政不给点厉害。你小子不知道天高地厚。
我们热爱祖国,就是希望祖国强大,不再受人欺侮。只有哪些天真的幼稚的人才会相信西方人所谓的民主和人权。
有些人连共匪和祖国都分不清楚,被洗脑成什么样了
祖国和党国是两个概念。我们爱祖国,因为那是我们祖辈居住的地方。党国是专制集权把持的地方,并以党代国,难道这样的政权我们也要爱吗?
今年6月底被当局双规拘查的浙江省药监局前局长黄萌,被爆涉贪贿总数达2亿人民币(3800万新元),家中藏现金5000万元(950万新元),并拥有84套房产,其贪贿数额,超过杭州前副市长许迈永,创中国被查处贪官新纪录。广东103名外官员有2800房产来不及变现带走;上海多名被查处官员被曝都有30套以上房产,这又有84套房产的官员。。。。。中国的老百姓呀,知道高房价的原因了吧!中国的高房价就是这帮官员伙同开发商,银行把房价恶炒起来的。。。。
今年6月底被当局双规拘查的浙江省药监局前局长黄萌,被爆涉贪贿总数达2亿人民币(3800万新元),家中藏现金5000万元(950万新元),并拥有84套房产,其贪贿数额,超过杭州前副市长许迈永,创中国被查处贪官新纪录。广东103名外官员有2800房产来不及变现带走;上海多名被查处官员被曝都有30套以上房产,这又有84套房产的官员。。。。。中国的老百姓呀,知道高房价的原因了吧!中国的高房价就是这帮官员伙同开发商,银行把房价恶炒起来的。。。。
可怜的一些人,国家再怎么也是我们的祖国。范不着我们的母亲因为丑陋就不要自己的母亲了吧?母亲为你做的饭菜你就说是臭的,美国人拉的屎你爬上去边闻边说:好香啊!!
顶 顶 顶!
应该无期徒刑,不能才让他出来乱咬了。这些西方人的狗,没有受到严惩,会让每一个我们这些爱国的人感到心寒。
TMD陈卫这条西方的疯狗,真的是为我们中国人民造富就应该去把那些欺负我们国家的垃圾国家总统拉下来锤一顿,来破坏我们的安宁干什么。我同意毙了这人渣
这种判决的属性完全属于台湾民主言论中经常提说的“政治追杀”。
一个政权如此敌视和对待一个普通的本国公民只能说是色厉内荏到了无以附加的地步。
也正是这种倒行逆施的行为导致了一个个专制政权和暴政的轰然倒塌。
这种制度的敌人一定来自于体制内部而非所谓的体制外或国外!!!!!
汉奸卖国贼,西洋人的狗。拿了你主子不少的好处吧,现在看看你的主子能不能救你这条狗。
你他妈的维权网好意思为中国的民运分子开脱。
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前些日关于黄大状一文引起的言论自由是否有限度的讨论至今余音未觉,忘了是ID张三还是死鬼三,好像曾经以一句“言论自由是宪法下保护公民的权利。”作论据,宪法也是保障的言论自由,不是保障一切言论,也不是一切言论说完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必须肯定的,否则那至少也没有诽谤罪的存在了。一些朋友也很喜欢拿美国来作论据,一说起来就美国那言论自由,似乎在美国言论就是绝对自由了,没有因言论受到法律惩罚的可能性。现在转载一文,与大家共同观之。同时也希望中国能够在这方面多向制度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家学习,中国公民可以获得更宽松更自由的言论空间]]
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 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二、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 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它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陈卫这个垃圾,法院判得太轻了,如果在美国的话,至少是终生监禁。
恳求全世界网民帮我向全世界新闻界发送和转载并呼吁“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吧!我申诉、上访28年已创世界之最了!
请看天下奇闻!吉林省教育厅长卢连大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竟敢假借教育厅的红头文件(即”信访事项告知书”)来”强奸”中国法律和历史事实!恳请中央人民政府帮我“彻底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20006年吉林省的《新文化报》8月11日第11版和《东亚经贸新闻报》元月16日第四版分别对我的“错案”进行了报道和呼吁!可否认和抹杀历史的错误仍未得到彻底纠正!
撤职吉林省教育厅长卢连大和信访局长兰宏良是“依法治国,令行禁止,稳定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中国法律尊严和人民政府威信的迫切需要!
我是刘卫民,男,55岁,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原国企干部,现在私人企业工作。
我曾是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当年因反“大学毕业分配中的走后门不正之风”持刀威吓毕业分配领导小组副组长”去 毕业分配、派遣会上”坦白 “毕业分配走后门”的真相,被法院以 “杀人罪判刑三年”。吉林农业大学于同年12月5日(已大学毕业和发给“两证”5个月后)“决定开除刘伟民学籍,吊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和收回《毕业派遣证》”。对此我不服。申诉至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出狱后,我不断上访申诉,同年在省委王忠禹书记等领导多次批示下,吉林省 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缓刑保留公职。学生的公职是学籍,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承认学历,安排工作。”可此时归省农牧厅主管的吉林农大拒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落实不了!省里也毫无办法!!我也只好 “重新就业”,边工作边申诉了。 1994年,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我无罪”。1996年根据“中办”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吉林省第二次“联席会议”上:省编委和省农牧厅已同意:重新分配并接收我!可刚划归省教育厅主管的吉林农大“开除学籍(按当时规定就是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没从我档案里撤出而无法“落实”!所以省信访局只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由于我不断上访、申诉。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中央领导和省领导上报的《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做出了如下结论(二个月以后出现的二个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该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即(1) “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都无道理”(2)“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可笑的是历史却和省信访局开了个天大的玩笑!即在不到两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也就是一是:公开承认是“错案”了!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又终于 “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见吉农大06年278号文件)。二是“撤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至此我案已经全部和彻底的平反了!!
关键是两个新历史事实和证据的出现彻底的证明了省信访局2003年10月20日在《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做出的二个结论是完全错误的!省信访局和教育厅应该依据这2个新的历史事实和证据为我重新地和彻底地“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了!
因此,我依据最新结论的这两个 “新的事实和证据”多次向吉林农大和其主管上级省教育厅以及省信访局重新提出“恢复毕业生资格,重新分配工作和赔偿损失”的申请!可他们一直拖到2009年10月22日,才由教育厅给我出具了一个“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请看其全文:“刘卫民:你反映《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经审查,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因此,对你反映的〈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不再受理。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省信访局”。
这个幼稚可笑且自我否定的《告知书》不正是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最有力的证据吗?请看:第一,从时间上看:省信访局是20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的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也就是在省信访局落实完毕50天后原判法院才承认的我案是“错案”的!;省信访局“落实完毕”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又出现的吉林农大“撤消了1983年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的第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信访局是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而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则是03年12月8日和2006年10月30日才出现的!不应该“重新受理”吗?第二,从其结论上看:省信访局是在(1)“刘卫民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和(2)“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卫民学籍”的事实为基础上“落实完毕”的!而这两个“新的事实和理由”正是(1)学校撤销了对刘卫民的行政处分;和(2)法院文件公开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面对这二个铁一样的“新的事实和理由”,教育厅的卢连大和信访局的兰宏良竟敢公开“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不是“狂妄之极”又是什么呢?中央和吉林省要不撤职他们?吉林省能好吗?国家能“和谐”吗??中国的“依法治国“难道不是一句空话吗???
同时我也请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有 “新的事实和理由”出现了!应该“重新受理”的案子!你教育厅和信访局有什么权力不给“重新受理”和召开“听证会”或“第三次联席会议”(因为:86年第一次联席会议承认了我学历问题;96年第二次联席会议落实了我“工龄和重新评定工资问题”。)?你教育厅长卢连大和信访局长兰宏良不是严重失职吗?这种明知故犯的“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是“最坑国害民”了!!这样的国家公务员中央政府和吉林省委要不坚决撤职查办国家能好吗?社会能“和谐“吗?
卢连大和兰宏良不给我开“听证会”的原因可能是:这几年我因不断上告“否认和抹杀历史”的吉林农大的党委书记和校长!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正是农大我同届毕业生!农大校庆60周年使他们勾结后 “官官相护”!本来教育厅3月18日要给我出具“复查意见”后我就到省信访局“复核并开听证会”的!!可卢连大接任教育厅长后却和兰宏良二人串通一起,教育厅应出的“复查意见”却非要经省信访局审核多次并批准后拖了7个月之后才给我出具的!应该出“复核意见”和“召集省政府听政会”的省信访局竟越权干涉教育厅的“复查意见”??难道不是“强奸”和践踏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二审合一”又是什么呢?按《国家信访条列》35条规定我对“复查”意见不服后,向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时,省信访局组织“听证会”后才出具“复核意见”的!而其竟“越权”干涉和逼迫省教育厅?目的就是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不给你刘卫民彻底落实政策”!!《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明确规定“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那么请问:已经“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为什么不给“重新受理”呢?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为什么 非要强奸国家法律、政策和历史事实并抹杀历史呢?“特权”使他们为所欲为并敢公然“践踏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了!
事实上我的上访问题各级领导已批示了28年!到今天还没彻底解决!其根本原因就是 “行政乱作为、行政胡作为和践踏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抹杀历史事实所造成的!请中央领导明查!撤职他们,就能“政令畅通”!吉林农业大学上届党委书记和校长被撤职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也是中国“令行禁止”唯一有效的方法,没办法只好麻烦中央和各级领导并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在百忙中帮我呼吁和转载“落实政策”了,即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编制工作(也就是按《国家赔偿法》为我“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了!
申请人: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刘卫民
2011年12月25日 电话; 13943074303
邮箱:liuweimin57@126.com
对大学生最不负责的吉林农业大学竟敢“强奸”国家法律、政策和抹杀历史事实!28年来不给其大学毕业生刘卫民恢复“大学毕业生资格”! 尤其是作为“母校”的吉林农业大学,连“刘卫民1983年因被判刑和“开除学籍、取消毕业分配资格”,并没有被大学分配工作”的证明都不给出具!多损!多缺德!对自己的毕业生多不负责?“一棒子把人打死”? “无赖”的吉林农业大学 ,“最卑鄙”党委书记温成涛“最无耻”和“最下流”的做法!
20006年吉林省的《新文化报》8月11日第11版和《东亚经贸新闻报》元月16日第四版分别为我的“错案”进行了报道和呼吁!可否认和抹杀历史的错误仍未得到彻底纠正!《新华社》吉林分社三次发函吉林省教育厅!其个别负责人
竟说“新华社不是教育部!管不着我们!狂妄之极!
中共中央、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各位领导好: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党员的八项权利中的第8条规定,向党中央投诉如下:
我投诉否认和抹杀历史、歪曲事实并“行政胡、乱作为”的吉林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温成涛和校长秦贵信!党委书记姚秋杰。他们执法违法、 “滥用职权”公然“强奸”、践踏《国家信访条列》和《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国家人事部(1999)177号》文件和《国家赔偿法》,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同时他们还歪曲国家政策和法律!掩盖事实真相!给中央领导和省领导决策带来多年的麻烦!导致我的“落实政策”问题拖了28年之久!
我28年来申诉、上访的事实经过如下:
我是刘卫民,男,55岁,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原国企干部,现在私人企业工作。
我曾是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当年因反“大学毕业分配中的走后门不正之风”持刀威吓毕业分配领导小组副组长去” 毕业分配、派遣会上”坦白 “毕业分配走后门”的真相,被被法院以 “杀人罪判刑三年”。吉林农业大学于同年12月5日(已大学毕业和发给“两证”5个月后)“决定开除刘伟民学籍,吊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和收回《毕业派遣证》”。对此我不能接受。申诉至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出狱后,我不断上访申诉,同年在省委王忠禹书记等领导多次批示下,吉林省 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缓刑保留公职。学生的公职是学籍,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承认学历,安排工作。”可此时归省农牧厅主管的吉林农大拒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落实不了!省里也毫无办法!!我也只好 “重新就业”,边工作边申诉了。1994年,省高级法院下达了“宣告刘卫民无罪”的终审判决书。1996年根据中央办公厅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省农牧厅和省编委已同意接收我!可由于吉林农业大学“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没从我档案里撤销而告吹!(吉林农大又坑害我12年!真缺德!)所以省信访办只为我连续了工龄并重新评定了工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终于 “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见吉农大06年278号文件)。但:至今不给“承认学籍”和补发《毕业派遣证》并重新分配工作!。现在,根据《国家人事部(1999)177号》文件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为我“恢复原状”——“彻底落实政策”——恢复我当时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我请求吉林省撤职吉林农大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尽快为我“彻底落实政策”!我要求如下:
1、吉林农业大学当年能“开除我学籍、取消我大学毕业分配资格、收回“派遣证”。今天“恢复我学籍、承认两证”,也就更应该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也能请示其上级主管部门重新为我“调整、安排工作”。
2、1987年“缓刑”时,我“重新就业”于长春市酱菜厂。正是吉林农大拒不执行省委、省政府第1次“联席会议“决议!才导致今天的局面!!(“联席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表态“缓刑”期满,学校应为刘卫民重新分配工作!!)正是由于1983年吉林农大“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才剥夺了我在省农牧厅的工作权利!今天,“错案”平反、“行政处分也撤销了”,原处分单位不应该为我“恢复原状”吗?不应该为我重新分配或重新安排工作吗?
3、当年吉林农大有权“开除我学籍、取消我毕业生分配资格”,事实已经证明我是吉林农大职工,否则,你怎么有权“开除”我呢?(再就是1996年第2次“联席会议”上,根据“中办”和王国发副省长的批示,省农牧厅已同意接收我,就是因吉林农大“行政处分”没撤销而告吹!“行政乱作为”的吉林农大给党的工作造成20多年的麻烦!今天“一切都平反”了!你不该给我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吗?
4、《国家赔偿法》和《国家人函[1999]177号》文件明确规定:“错案”、“宣告无罪”和“原行政处分撤消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农大就敢不执行?其上级省教育厅和省信访局也不管!也不执行法律和政策!对吗?
5、我现在就是国家正式干部,重新分配或重新安排工作完全具备必要的条件!再就是办调转手续到省牧业管理局和吉林农大或省教育厅所属单位工作对省里各级领导来说也是能够做到的。
综上述,恳请中央领导和省领导在 “以人为本、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能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行使上级的撤职权力和职责(该撤职的撤职、吉林农大上届党委书记和校长被撤职后!“政令”也就畅通了!实际拖到今天,问题很简单——就是该不该为我“重新安排工作和谁给安排”的问题?
事实上我的问题吉林省委副书记和副省长及“中办”等领导已批示了28年!到今天还没彻底解决!其根源就是 “行政乱作为和令不行”所造成的!请中央领导明查!撤职他们,就能“政令畅通”!这已被事实所证明过!这也是中国“令行禁止”唯一有效的方法,没办法只好麻烦中央和省领导在百忙中帮我恢复吉林省农牧厅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上访申诉人:刘卫民电话:13943074303
Email :liuweimin57@126.com 2011年12月25日
“民主必胜,独裁必亡”!!!!!!!!!!!!!!!!!!!!!!!!!!!!!!!!!!!!!!!!!!!!!!!!
发表新评论
评论请简洁切题,篇幅不超过200字,请不要使用辱骂和偏激言辞,荷兰在线保留删除广告贴和不当言论的权力。如果您有任何故事或意见需要告知荷兰在线,请发送电邮至 chinese@rnw.nl